政策法规

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发布《海事劳工公约》更新通函

发布日期:2013-04-10 13:21:11   |      阅读:2794 次   |   评论数: 2条

     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 (MPA)发布了关于《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更新的通函。此次更新涉及如下内容:海员就业协议(SEA)、船上投诉程序、医疗报告表格

 

新加坡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将于2013年8月20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有在新加坡船级社注册的船舶都须遵守这项公约。除此之外,总吨位超过500的船舶应携带并保存好海事劳工证书以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员就业协议(SEA)

 

     根据《海事劳工公约》2.1和标准A2.1的规定,所有在注册于新加坡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都须持有海员就业协议。《海事劳工公约》中标准A2.1.1(e)中规定,海员在某艘船上工作时,须有在这艘船上的就业记录。就业记录可以记录在海员派遣书上。若没有该证书,则记录在海事及港口管理局网站的“派遣证明”上也同样有效。

 

(B)船上投诉程序

 

所有在注册于新加坡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都须持有船上投诉程序副本。作为2012年第18期“Shipping Circular”反馈的后续活动,海事及港口管理局不规定船上投诉程序的格式。船舶公司可以自行起草程序,并确保这些程序遵循《海事劳工公约》5.1.5和标准A5.1.5的要求。 附录2和附录2A中包含了一些船上投诉程序的格式,船舶公司可采用这些格式。附录2中还包含了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这些在“船上投诉程序”中是必须包含的内容。

 

(C)医疗报告表格

 

     《海事劳工公约》标准要求主管部门采用标准的医疗报告表格,供船主和相关的陆上和船上医疗人员使用。“医疗报告表格”由海事及港口管理局规定,并附在附录3中,在新加坡注册的船舶可用。

 

     法律更新

 

     关于《海事劳工公约》实施的法律将在适时公布。鉴于公约将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实施,船运界需尽早做好遵守这一公约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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