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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全面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发布日期:2019-11-04 17:41:49   |      阅读:1538 次   |   评论数: 0条

为推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全面有效实施,近日,部海事局印发《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宣贯培训和检查安排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实施方案》,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辖区履约管理实际,制定《公约》宣贯培训方案,完成辖区内相关公司履约管理人员的宣贯培训;2020年2月1日至5月1日,航运公司应完成所属适用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自查工作;2020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各直属海事局应对到达辖区港口未接受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适用船舶实施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上月到港适用船舶的10%;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每月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检查;2021年11月13日开始,对所有到港适用的未检查船舶实施检查;对仅在各直属海事局辖区内航行的适用船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与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商定检查开始时间,制定实施检查计划。

《实施方案》要求,航运公司应对自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送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现的缺陷,应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要求船长或航运公司制定纠正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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