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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启动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日期:2016-03-25 16:26:32   |      阅读:1574 次   |   评论数: 0条

      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简称《方案》),进一步推进实施交通运输部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水上交通安全关键在企业,根本在船员,确保船员适任、履职尽责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核心。此次船舶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旨在有针对性地治理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的顽症,严厉打击船员服务资历、见习记录造假等突出问题,促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在水上运输领域深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方案》明确,自2016年3月起,将在一年时间内,针对所有运营船舶、航运公司、船员服务外派机构和船员,通过船舶抵港时/开航前登轮检查、港口国/船旗国监督检查、船员服务机构检查、航运公司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船舶配员、船员证书、船员服务资历、船员见习记录和船员任解职等情况。

      《方案》要求,海事系统各单位将强化现场监管效能,重点检查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明确的“四类重点船舶、50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及1000总吨以上内河航行干散货船,针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通过专项检查,还将探索建立健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航运公司船员管理主体责任,促进船员自律,提高船员素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船舶配员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治理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顽症,严厉打击船员服务资历、见习记录造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航运公司船员管理主体责任,促进船员自律,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活动时间、对象、方式及内容

(一)时间:2016 年3 月至2017 年3 月。

(二)对象:所有运营船舶、航运公司、船员服务外派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

(三)方式:主要依托船舶抵港时/开航前登轮检查、港口国/船旗国监督检查、船员服务机构检查、航运公司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内容:重点检查船舶配员、船员证书、船员服务资历、船员见习记录和船员任解职等情况。

工作部署

(一)准备阶段(2016 年3-4 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做好工作部署,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实施阶段(2016 年4 月至2017 年2 月)。

专项检查以船舶现场检查、船员服务机构检查和航运公司检查为主,各单位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工作。

1.船舶配员与船员任解职现场检查

现场登轮检查应重点核实船舶配员是否满足要求、人证是否一致、船员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航线是否符合要求、《船员服务簿》和《见习记录簿》记载是否真实和规范、海船船员任解职是否按规定办理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配员现场专项检查记录表》。

对到港的海船,执法人员应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船员动态管理”—“资历冲突信息查询”模块核查船员的任解职信息。对系统记录有两个以上船员同时在同一船舶上担任同一职位或存在船员非正常任解职的所有信息,需安排执法人员登轮现场核实,通过检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交接班记录/船员服务簿等核对船员是否实际在船上任职、系统记录的职务与实际担任职务是否一致等,对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检查

对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应结合辖区船员服务机构年审、中期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开展,充分利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对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任解职报备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检查。重点检查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船员任解职报备等,可利用船员任解职报备信息与船员出入境信息比对分析等手段,核实船员任解职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填写《船员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记录表》。

3.航运公司检查

对航运公司的专项检查,可结合其他航运公司检查活动一同开展。重点检查公司报备船员资历是否真实、船员见习记录是否真实、船员档案是否完整齐备等。检查人员应填写《航运公司专项检查记录表》。

(三)总结阶段(2017 年3 月)。

各单位应系统梳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分析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点和规律,制定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措施,实现管理工作常态化。

 

 

来源:交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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