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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规定船舶遇险船长应最后离船

发布日期:2015-09-06 16:53:58   |      阅读:1469 次   |   评论数: 0条

        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船长的职责: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船舶遇险船长应最后离船。

 

        根据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船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

 

        条例指出,船长在船舶遇险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自救;决定弃船时,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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