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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进口关税将于15日起恢复实施

发布日期:2014-10-09 16:19:45   |      阅读:1626 次   |   评论数: 0条
10月9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煤炭进口关税。
 
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 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 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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