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三部委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

发布日期:2014-08-15 09:05:47   |      阅读:1829 次   |   评论数: 0条

8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指出,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 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扩大 将对部分港口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通知指出,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通知指出,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 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通知提出,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来自:Wind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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