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3 09:41:13   |      阅读:1580 次   |   评论数: 0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招商局集团:

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印发。为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对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优化船队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宣传,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向社会公布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方 式,跟踪分析船舶拆解、新船建造和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相关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和中国船级社做好申请补助资金船舶的拆解 监管工作,认真审核资金申请,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符合政策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登记造册,了解每一艘船舶的报废更新意向,认真测算年度资金需求。

2014年4月30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申请补助资金的已拆解船舶、对应的新建成船舶情况以及资金需求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

(二)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拟拆解船舶情况和对应的新建成船舶情况,以及资金需求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

四、中国船级社负责汇总分省拆解、新建船舶信息,定期报水运局。

五、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市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 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同时报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拆解企业所在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组 织实施现场监管并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现场监督、验收,并将共同编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复印送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船舶所有人申请补发《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的,应由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

六、联系人:张同戌010-65292744

传真:010-65292675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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